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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日公司偷抗税案始末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5-05 09:01:25  

 宝日公司是1987年8月30日经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同年10月10日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证,在中国深圳宝安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该公司的中外合作方分别为中方的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外方的日本安乐开发株式会社。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兴建一个18洞72棒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尔夫球场及球场的配套设施(包括会员休息室、酒店、餐厅)。

  宝日公司于1992年6月13日开始正式营业。但从1987年9月起,宝日公司就已订立招收会员的会则,并随后开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员费。据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从宝日公司会员打球时的电脑刷卡记录资料中查山:从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10日止,宝日公司发展会员共3343人,会员费收入112.8亿日元,0.8亿港元,按案件终结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折合人民币9.77亿元。

  1993年2月22日,原宝安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对宝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帐册上没有反映发展会员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也没有申报纳税,于是给宝日公司发山《关于会员费应作合作公司收入的通知》,并限定宝日公司于1993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发展会员及收取会员费的资料。但宝日公司既没有提供资料,也没申报纳税。

  1994年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深圳市地税局宝安分局继续对此案进行查处,要求该公司提供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的资料并申报纳税,但仍遭该公司拒绝。1995年8月15日,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正式对宝日公司立案查处。

  1995年9月26日,稽查分局发函要求宝日公司提供有关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的纳税资料。对此,宝日公司董事总经理小林正和在复函中称:“宝日公司境外会员费收。为日方单方而行为,而且中方没有干预,公司没有为此地代价,境外会员费收入不应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纳税”,并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其需纳税的法律依据。以此为由,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1996年1月4口,深圳市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宝日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199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宝日公司的境外会员费收入应作为宝日公司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宝日公司外方认为“该行政行为已超越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管理权限”,“侵害了日方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继续拒不提供资料。

  鉴于宝日公司长期不提供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准确、详细的纳税资料,稽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于1996年5月29日对宝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核定该公司应补税款7062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计2468万元,合计9530万元。

  1996年7月10日,稽查分局向宝日公司发出书面催缴税款通知书。1996年7月17日,宝日公司从银行汇入100万元税款。随后,宝日公司原总经理、日方代表冯某向稽查分局提出因资金困难其余税款批准缓交和重新核定税款的要求。稽查分局同意该公司在15日内先缴纳800万元保证金,同时提供有关准确、详细资料,以便按税法规定进行核实。但宝日公司在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后便没有下文。

  1996年9月16日,稽查分局再次向宝日公司发出书面催缴税通知书。

  1996年9月23日,宝日公司外方向深圳市地税局送去宝日公司及外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稽查分局1996年5月2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将纳税主体由宝日公司变更为宝日公司外方。由于该行政复议书未经宝日公司中方及董事会同意,是外方的单独行为,而且没有按规定先行清缴税款,深圳市地税局以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1997年4月9日,稽查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宝日公司实行扣押部分财产的决定。随后,稽查分局从宝日公司部分存款账户上强行划转1400多万元入国库,同时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汽车10辆,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所偷税款及罚款,否则将对扣押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月24日,宝日公司在未采取任何行动清缴税款情况下再次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因该申请仍未经董事长签署,深圳市地税局再次裁定不予受理。

  之后,深圳市地税局从妥善解决问题角度出发多次约见宝日公司高层负责人,但宝日方面却多方推托并失约。与此同时,宝日公司总经理(外方代表)几次召集记者散发各种与事实不符材料,说“宝日公司中方与税务机关合谋吞并外方巨额财产”,并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采取各种威胁、恐吓手段。

  5月13日,由于宝日公司一直没有清缴税款及罚款,深圳市地税局委托拍卖行依法对查封、扣押的宝日公司汽车进行拍卖,所得284万元扣除有关费用后用于抵缴税款。至此,稽查分局向宝日公司追缴了1900多万元税款入库,但宝日公司仍欠下所偷税款5100万元、滞纳金(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8月18日)5252.7万元,罚款2468万元。   

  7月9日,深圳市地税局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20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等部分财产,要求该公司15日内清缴其尚欠的从偷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将依法对查封的部分财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该公司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罚款部分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9日至24日,宝日公司对稽查分局作出的决定没有任何反应。于是,稽查分局委托拍卖行对查封、扣押的宝日公司财产进行拍卖。

  8月12日,在拍卖会举行前夕宝日公司董事长潘秩、副董事长上原鹿(日三投资者日本安乐公司董事长)等人到深圳市地税局。上原鹿声称对宝日公司日方某些负责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对抗行为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希望税务机关推迟拍卖期限以便筹款清缴税款等,并答应深圳市地税局提出宝日公司必须公开道歉并于8月17日前缴清所欠款项的三分之二等条件。深圳市地税局表示,若宝日公司正式发函确认,则终止拍卖程序。但直至8月18日零时,宝日公司仍没有履行其承诺的条件。深圳市地税局于是如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经竞投:以2.6亿元卖出,并将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宝日公司欠交的偷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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